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博士后制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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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大人字〔2017〕19号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的指示精神,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强我校科研队伍,拓宽我校后备师资队伍来源渠道,现就博士后制度改革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把招收条件,优化队伍结构

  (一)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博士后申请者应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人员。

  (二)以全职博士后为主,优化队伍结构,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比例不超过10%。

  二、实施分类管理,明晰管理责任

  (三)学校按照资助渠道、评价标准不同,博士后类别分为:国家项目博士后、学校项目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

   1.国家项目博士后:国家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入选项目类型包括“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引进项目及“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统一设置的各类项目。参加国家各类项目博士后的遴选,按相关规定招收。

   2.学校项目博士后:学校设立的项目,由学校确定名额,学校、学院和合作导师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资助。各学院流动站按照学校要求负责招收,报学校遴选审定。

   3.自筹经费博士后:合作导师出资设立的项目。学院可给予配套经费支持。由合作导师提议,各学院流动站审定,报学校备案,不限名额。

   4.联合培养博士后:主要包括在职博士后、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经费资助按照协议进行。由合作导师提议,各学院流动站审议推荐,报学校审定,不限名额。

  三、加大资助力度,提高博士后待遇

  (四)努力构建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及社会捐赠等相结合的博士后资助模式,加大博士后资助力度,切实提升博士后待遇。

   1.国家项目博士后:由国家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根据入选的项目类型和相关政策兑现待遇。对于全职在校工作的此类博士后,学校提供博士后公寓供其租住。

   2.学校项目博士后:资助总额不低于20万元/年,其中,学校承担10万元/年,学院和合作导师承担不低于10万元/年,包括工资、住房补贴、学校和个人缴纳的各类税费、保险等。学校不提供住房。

   3.自筹经费博士后:资助总额不低于12万元/年,由合作导师自筹,学院可以给予配套支持,包括工资、住房补贴、学校和个人缴纳的各类税费、保险等。学校不提供住房。

   4.联合培养博士后:不享受学校全职博士后的相关待遇,其待遇根据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完善评价制度,提升培养质量

   (五)国家项目博士后、学校项目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均必须为全职博士后。以各流动站为主体,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研究任务、出站要求和待遇、中途退站的违约责任等。

   (六)学校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资助至少1项,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至少1篇。

   (七)各流动站应制定各类博士后进、出站的基本学术标准,制定各类博士后的年度招聘计划,报学校审定备案。各流动站应根据相应的标准,对各类博士后进行严格的进站、中期、出站考核。学校每年3月和9月进行博士后进、出站遴选评议。

   (八)联合培养博士后按照工作协议进行考核。

   (九)出站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学院可以对其提出副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评定意见,按学校相关程序,统一评审。

   五、放宽博士后在站时间,促进科研产出

   (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流动站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并在招聘计划和进站协议中明确。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经学校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在站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十一)学校资助的博士后,资助期一般为两年,两年之后是否继续享受博士后相关资助,由学校审定。

   (十二)超出学校批准的资助期限,或未获学校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自筹解决,鼓励各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设立资助经费予以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主要承担学校博士后队伍建设、相关制度和文件的制定、需要学校处理的博士后相关事务以及组织开展学术评价相关事宜等。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需要学校研究的,可以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召集,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进行研究讨论决定;对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十四)各流动站博士后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包括制定进、出站基本标准以及年度招聘计划,进站遴选、中期和出站考核,各类博士后项目人选推荐、学术评价相关事项等;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博士后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管理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相关学术事务评议工作。学院也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专门的博士后工作小组,报学校备案。

   七、其他

   (十五)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中农大人字〔2008〕38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7年6月26日